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719号原告魏某,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刘某,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闫 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