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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491号

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国红、舒兆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国红,舒兆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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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491号

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天宝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泉松,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国红。

被告:舒兆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红、舒兆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