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491号
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天宝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泉松,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国红。
被告:舒兆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红、舒兆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