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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86号

蒋新勇与谢天涛,赵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新勇,谢天涛,赵兴旺,王静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蒋新勇,男,生于1972年11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吉芬,原告妻子,女,生于1974年6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谢天涛,男,生于1985年5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赵兴旺,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袁贵忠,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静,女,生于1987年6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新勇与被告谢天涛、赵兴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22324元。经审查,原、被告间没有借贷关系,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间签订的《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形成,同时其债权债务还受(2014)璧法民初字第05190号、(2013)璧法民初字第01657号、(2014)璧法民初字第02752号三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及相关保险合同履行情况影响,故原告以出借人身份主张债权是不适格的。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新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5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箴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