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795号原告肇强,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亮,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原告肇强诉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秀丽
代理
审判员 赵晓威
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