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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795号

原告肇强诉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肇强,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795号原告肇强,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亮,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原告肇强诉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秀丽

代理

审判员  赵晓威

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