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187号
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庐山南大道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校5栋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243181-5。
法定代表人:刘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艳,女,汉族,1977年11月11日生,系该公司的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熊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某某、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熊某某、熊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欧阳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