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333号
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学军、饶国荣,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召友,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召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马召友银行存款人民币3,143,576.11元或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人民币3,143,576.11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马召友银行存款人民币3,143,57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