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39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1号。负责人王俊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洋,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诉被告刘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畅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17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窦立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