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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469号

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成忠、李良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成忠,李良平,李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469号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迎宾大道东方明珠S271001。法定代表人黄秋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成忠,男,1953年1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李良平,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李良辉,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成忠、李良平、李良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光发

人民陪审员  王开铭

人民陪审员  陈远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