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469号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迎宾大道东方明珠S271001。法定代表人黄秋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成忠,男,1953年1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李良平,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李良辉,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成忠、李良平、李良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城县华森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光发
人民陪审员 王开铭
人民陪审员 陈远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