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1民初1691号

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691号原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法定代表人张广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商纪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的住宅小区x号楼(裙楼)附楼二层门面房1974.34平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的住宅小区x号楼(裙楼)附楼二层门面房1974.34平方。查封期限为二年。如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