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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恢10号

李晓、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程法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2013)盐执字第413号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2013)盐执字第41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