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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962号

姜清民、农商银行牛角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姜清民,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角店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962号原告姜清民,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静,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角店支行。(简称:农商行牛角店支行)负责人吴怀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延伟,客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清民与被告农商行牛角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清民承担。

审判员  王红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