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二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加珍,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关于北京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加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4399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唐加珍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某房屋一套,并决定将被执行人唐加珍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应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