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4民初29号原告张光照。委托代理人吴进辉,系张光照姐夫。被告刘云峰。被告蔡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东,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光照诉被告刘云峰、蔡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吴世宗独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王星、
代理
审判员杨阳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石瑶担任记录,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照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进辉、被告刘云辉及其代理人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光照诉称,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刘云峰向原告借款共计724160元,偿还部分,尚欠65万元未还。后经多次催还,被告无意还款,特起诉与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并承担诉讼费,借款利息予以放弃。
被告刘云峰辩称,对原告起诉的65万元借款金额没有异议,原告拖了两车锌精矿石已用于抵扣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蔡孟作为被告不适格。被告蔡孟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2011年9月19日借款金额为12万元的借条1张、2011年9月24日借款金额为13万元的借条1张、2011年12月25日借款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1张、2012年1月16日借款金额为24160元的借条1张,被告刘云峰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后查明被告刘云峰因经营矿山生产的需要分别于2011年9月19日、2011年9月24日、2011年12月25日、2012年1月16日四次分别借款人民币12万元、13万元、45万元、24160元共借款724160元,此后刘云峰卖给原告价值72416元锌精矿一车,经双方清算后抵扣了借款人民币72416元,尚欠借款65万元经原告多次崔取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65万元。另查明,从上列借款时至本案庭审期间被告刘云峰与蔡孟系合法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云峰对于2011年9月19日以来共欠原告张光照的借款人报名6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款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云峰与蔡孟系合法夫妻,原告张光照就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云峰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庭审中被告蔡孟向本院提交刘云峰所欠原告张光照的借款系个人债务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张光照要求被告刘云峰。蔡孟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6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云峰、蔡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光照借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云峰、蔡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世宗
审 判 员 王 星
代理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