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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467号之一

陆成艺与周永东、陆亚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成艺,周永东,陆亚凤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成艺。被执行人周永东。被执行人陆亚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成艺与被执行人周永东、陆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周永东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冻结被执行人周永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为62×××86账户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满      芝

审判员 杨      礼      添

审判员 薛      寒      非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杨礼添

审判员薛寒非

审判长 冯      满      芝

审判员 杨      礼      添

审判员 薛      寒      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德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