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175号
原告: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赵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赵某甲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沂南特英捷石英砂有限公司的死亡赔偿金1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邹某某以其名下的位于沂南县张庄镇南官庄村宅基地一套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沂南特英捷石英砂有限公司的死亡赔偿金1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怀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