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572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任某,男,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任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