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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刑初149号

任某某、吕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晁某某,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晁某某,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人任某某,别名小强,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别名吕小七,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潇洛,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2015年6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六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保相、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晁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及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比亚迪越野轿车带着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吉利远景轿车带着被告人宋潇洛、高某某等人到泌阳县双庙乡双庙街张甲(另案处理)经营的茶叶店,在该茶叶店内,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和晁某某(另案处理)及晁某某的姨父“德山”等人一起通过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高某某等人多次输钱怀疑晁某某和”德山”出老千。2016年3月5日23时许赌博结束,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高某某等人通过“德山”将晁某某喊至门外,并对晁某某进行谩骂殴打,让晁某某退钱,晁某某拒不退钱。后六被告人将晁某某抬至白色比亚迪牌越野轿车的后备箱里,将晁某某带到泌阳县盘古乡盘古山奶奶庙旁边,让晁某某脱光衣服跪在地上,六被告人手持皮带,钢管再次对晁某某进行谩骂殴打,又将晁某某用皮带捆绑至附近的一个电线杆上并用买来的矿泉水浇在晁某某的身上,让晁某某退钱。晁某某遂同意给任某某等人打一个五万元的欠条。任某某等人将晁某某解开并让晁某某穿上衣服。2016年3月6日凌晨3时许,六被告人驾车将晁某某送回泌阳县城,晁某某给任某某打了一个五万元的欠条后,六被告人才让晁某某乘车离开。2016年3月6日18时许,晁某某到泌阳县公安局报警要求处理。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害人晁某某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轻,其身上的1000元钱在比亚迪车上时被任某某抢走,请求法庭公正处理。

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均自愿认罪,但对被害人晁某某陈述被抢1000元钱的情况不予认可,均辩称没人抢晁某某钱,而且晁某某离开时,任某某给了晁某某200元。

被告人宋潇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将晁某某抬上车,只是在茶叶店门前踢了晁某某两脚,在盘古山上没有参与殴打晁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吕某某系从犯,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告人任某某指派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比亚迪越野轿车带着任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吉利远景轿车带着被告人宋潇洛、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泌阳县双庙乡双庙街张甲(另案处理)经营的茶叶店,在该茶叶店内,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和被害人晁某某(另案处理)及晁某某的姨父“德山”等人一起通过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等人多次输钱怀疑晁某某和”德山”出老千。当天晚上23时许赌博结束,“德山”将晁某某喊至门外,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高某某等人在茶叶店门前对晁某某进行谩骂殴打,让晁某某退钱,晁某某拒不退钱。后六被告人将晁某某抬至白色比亚迪牌越野轿车的后备箱里,在任某某的提议下,将晁某某带到泌阳县盘古乡盘古山奶奶庙旁边,吕某某、徐某某等人先对晁某某拳打脚踢后让晁某某脱光衣服跪在地上,又手持皮带,钢管再次对晁某某进行谩骂殴打,后将晁某某用皮带捆绑至附近的一个电线杆上并用买来的矿泉水浇在晁某某的身上,让晁某某退钱。晁某某遂同意给任某某等人打一个五万元的欠条。任某某等人将晁某某解开并让晁某某穿上衣服。2016年3月6日凌晨3时许,六被告人驾车将晁某某带至泌阳县城,晁某某给任某某打了一个五万元的欠条后,任某某给了晁某某200元钱让晁某某乘车离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六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证实六被告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及身份。2、对白色比亚迪车、黑色吉利轿车、徐某某手机、宋潇洛手机的检查笔录及照片,白色比亚迪车后备箱有矿泉水若干瓶与用矿泉水倒在被害人身上的情形相吻合,黑色吉利轿车后备箱有不锈钢钢管若干根与手持钢管情形相吻合,两部手机里有对被害人进行拘禁时拍的照片、录像、录音。3、任某某、宋潇洛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二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4、抓获证明,证明六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5、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伤情属轻微伤。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含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中心示意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徐某某手机录像、宋潇洛手机录音光盘各一张,证明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时的情形。8、被害人晁某某的陈述,他自2月28日到3月5日,多次与任某某、吕某某等人打牌,3月5日从下午14点一直到晚上23时许,期间任某某借了他500元,没还他。他曾在牌桌上借过任某某500元,但还给任某某了。最后结束时赢了四五百元。大概23时30分左右,吕德山将他喊到茶馆门外,吕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七八个人对他拳打脚踢,后吕某某、任某某等人将他拉到白色比亚迪车后备箱里后开车去盘古山,在车上时,吕某某向他要钱,并将他的1000元抢走,到盘古山后,徐某某拿匕首把他右身背上割了一道、有人拿钢管、任某某用手机录音让他学说话,吕某某让他把衣服脱掉,吕某某用皮带抽他并让他跪在地上,后来又被吕某某、徐某某等人用皮带绑到电线杆上。吕某某、徐某某及几个不知道名字的年轻人殴打他了。吕某某开车买矿泉水,这期间任某某说“这段时间亏了10万,你和德山把这钱给兑出来”,他就对任某某说没有这么多钱。半个小时后,吕某某回来了,吕某某往他身上倒了3瓶矿泉水,李某某还有其他几个年轻人也往他身上浇水,后任某某让他打了个五万元的借条,他同意后,任某某让他穿上衣服并将他带到泌阳县城,直到凌晨3点才让他走。借条的具体内容:今借李某某5万元,一星期后还钱,若超过时间将受到法律制裁。若因资金周转不开,可延长20天,到4月2日。时间填的是2016年3月3日。9、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一个戴帽老头把晁某某喊到茶叶店门口,有七个人对晁某某拳打脚踢,接着有四个人把晁某某抬车的后备箱里,然后这群人开了两辆车走了。并有贾某对殴打晁某某的人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吕某某、徐某某。10、同案人高某某的供述,在茶叶店门前,徐某某、任某某、吕某某打晁某某了,王某某打没打不知道。在盘古山上,吕某某把晁某某的皮带解了,用皮带打晁某某,徐某某也拿着皮带打晁某某。任某某让晁某某脱衣服跪在地上,吕某某用皮带把晁某某捆电线杆上。吕某某说让拿矿泉水浇晁某某,他、宋潇洛、吕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都浇了。回到泌阳后,任某某给了晁某某200元钱1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七八天前他与吕某某、徐某某开始和晁某某、“德山”一起打牌,三人一直输钱,晁某某和“德山”一直赢钱,3月5日晚上发现“德山”会摆牌,还会做牌,感觉自己打牌被骗了。他跟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比亚迪车上商量把晁某某拉盘古山打一顿出气,其他人同意。下车后他们七人先用皮带轮流抽了晁某某一会,后又把晁某某捆在电线杆上,他跟晁某某说晁某某和德山骗他十万元,让晁某某拿五万元,晁某某同意拿但拿不出这么多钱。吕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他们又拿矿泉水朝晁某某身上浇了浇。徐某某拿匕首吓唬晁某某,没有剁晁某某手,跟着徐某某的一个孩手里拿着钢管站旁边,但没有用钢管夯晁某某。后晁某某给他打了一个五万元的借条,他给了晁某某200元让晁某某走了。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六天前,张甲让到茶叶店打牌,他和任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就去打牌,打牌没赢过,发现吕德山洗牌有猫腻,他和任某某这几天输了有十来万,他把德山喊出来让德山退钱,德山不同意,并趁他们问晁某某话时跑了。让晁某某退钱,晁某某不服气,他就打了晁某某的脸,并踢晁某某屁股和身上,任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及徐某某领的四个二高的学生就一起打晁某某。把晁某某带到盘古山后,他拿腰带往晁某某身上抽,徐某某、任某某及四个二高的小孩朝晁某某身上跺及往脸上打。他把晁某某的衣服扒了,用皮带打晁某某了,还和徐某某领的弟弟一起用腰带把晁某某捆在电线杆上。徐某某小弟拿了根钢管吓唬晁某某,但没有打晁某某。他又开车和李某某一起下山买矿泉水,他和任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就开始往晁某某身上浇水,晁某某就同意给他们打个五万元欠条。后任某某给晁某某200元让晁某某自己坐出租车回家。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6年3月5日上午11点左右,任某某喊他去张甲那打牌,吃过午饭他就开车带着他干弟弟宋潇洛和朋友“小胖”就去了。他和晁某某还有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开始“推饼”玩了两三个小时,他身上带的五千多元就输完了。后来吕某某劝他别玩了,说晁某某和德山会“出老千”,他又回去看牌,晁某某和德山最高时一锅赢了二千多元。他又到大厅喝茶,后出去时看见有人打晁某某,德山跑了,他也上去打晁某某,先捶晁某某的背部,又跺晁某某的屁股和腿。看晁某某被带走,就开车跟着去了盘古山,下车后他朝晁某某的脸扇了几下,又对晁某某拳打脚踢,其他人也都打了。后来开车到泌阳县城,任某某给了晁某某200元,晁某某自己找了出租车离开了。和晁某某玩牌有两次,第一次输了四五千,第二次输了五千多,别人输多少不知道。我们九人都打晁某某了,宋潇洛、小胖、戴眼镜的那个人及王某某没有和晁某某玩牌。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6年3月5日他开车带着任某某、接着吕某某到双庙乡一家卖茶叶的店里。任某某和吕某某去打牌,他在茶叶店玩游戏。晚上大约十点,听见外面有人打架,出去看时,已经不打了。吕某某让他把车后备箱打开,几个年轻孩把挨打的年轻孩抬到车后备箱里关上门。吕某某开着车,他在前排坐,任某某、王某某及另一个年轻孩在后面坐。到盘古山后,他没有下车,两辆车上的其他人都下车了,先打那个人,打完后把那人衣服全部脱光,只剩裤头,然后用皮带捆到电线杆上。吕某某开车买了矿泉水后,任某某、吕某某还有他都用矿泉水浇绑在电线杆上的那个人。其他人继续用水浇。后来那个人穿上衣服后,任某某让他开车到任某某家门口,后任某某又让他开车到县医院高杆灯那里,任某某给了那个人200元钱让那人走了。他开车带着任某某和吕某某去茶叶店两次,每次他都是在茶叶店打游戏。在茶叶店门前,他看见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宋潇洛打晁某某了。在盘古山时,徐某某车上一个孩手里拿着钢管,但没有用钢管打晁某某。在盘古山时,吕某某、任某某、徐某某、宋潇洛、王某某都打晁某某了,他也踢了晁某某一脚。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宋潇洛、徐某某车上的“小胖”及他都用矿泉水浇晁某某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他和任某某、吕某某一起去张甲茶叶店,他在茶叶店看人玩游戏,徐某某、任某某、晁某某参与了打牌。后来听见外面有人大声争吵,到茶叶店门口听见徐某某说“把他拉车上”徐某某车上的三个人把晁某某抬到比亚迪车后备箱里。吕某某开着比亚迪车,车上还有任某某、任某某的老表、高峰及他。到盘古山后,他看见有人踢晁某某,他也在晁某某后背上踢了三四脚。有人用皮带抽晁某某。我们九个人都打晁某某了,除了他和任某某,其余七人都往晁某某身上浇水了。被告人宋潇洛的供述,2016年3月5日下午,徐某某带着他、高会兴还有“黄毛”到双庙街一个茶馆里玩。晚上23时许,他看见吕某某、徐某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茶叶店门口殴打一个年轻人,他也上去拉这个年轻人,并把那个年轻人抬到比亚迪车后背箱里,然后就去盘古山了,到盘古上后,他看见很多人打那个年轻人,吕某某用皮带抽打那个年轻人,有人往年轻人身上浇水,他没有浇。在茶叶店门前时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和他都打晁某某了,他拉晁某某时,踢了晁某某两脚。在盘古山时,他看见吕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都上去打晁某某了,他下车时拿了一根钢管想吓唬晁某某,但没有打晁某某。之后吕某某让晁某某脱衣服,他拽了一下晁某某的衣服。吕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都往晁某某身上浇水了,他没有浇。当天晚上他身上带匕首了,但是他没有掏出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与被害人晁某某等人赌博并输给晁某某等人巨额钱财,因怀疑晁某某等人赌博作弊,才拘禁晁某某,并对晁某某实施殴打、捆绑、脱衣服、浇矿泉水等行为逼晁某某归还已支付的赌资,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积极参与拘禁、殴打被害人晁某某及往晁某某身上浇矿泉水,帮助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向被害人索要赌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六被告人为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对被害人拘禁时有殴打、侮辱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潇洛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6月23日被释放,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处刑罚合并执行。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宋潇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关于被害人晁某某陈述其身上的1000元在比亚迪车上被抢,对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较轻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晁某某陈述的1000元被抢情节,仅有其本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在比亚迪车上的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对此情节均不予认可,且被害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这1000元是吕某某抢走的,当庭又陈述是任某某抢走了他1000元,说法相互矛盾,对其陈述的1000元被抢的情节,不予确认。关于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吕某某系从犯,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吕某某积极参与赌博,在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其本人有用皮带殴打、捆绑被害人及让被害人脱光衣服、买矿泉水并用矿泉水往被害人身上浇的行为,作用较大,系主犯。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被告人宋潇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对被告人宋潇洛的缓刑判决,将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