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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773号

刘怀军与郭建飞、康永梅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怀军,郭建飞,康永梅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建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永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怀军申请执行郭建飞、康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44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1元。本案被执行人郭建飞、康永梅已经给付申请人刘怀军31050元,下欠235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郭建飞的父亲郭根旺(身份证号:×××);郭建飞的弟弟郭建军(身份证号:×××)二人为郭建飞、康永梅担保,偿还方式为:2016年8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刘怀军1000元至本案履行完毕。由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乌民初字第84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郑 玉 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震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