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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22号

李树山与李俊霖、张晓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树山,李俊霖,张晓东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山,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俊霖,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晓东,男,满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树山申请执行李俊霖、张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34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