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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813号

杨凯、杨作苗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凯,杨作苗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813号

申请人:杨凯,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天马花园*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0********。

委托代理人:傅旭燕、陈永平,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作苗,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65********。

委托代理人:孙海光,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凯与申请人杨作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丹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凯与申请人杨作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草塔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杨作苗应支付申请人杨凯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整,款定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每月月底支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剩余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若任一期逾期,申请人杨凯有权就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杨作苗应支付申请人杨凯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间的利息合计人民币15.6万元,款定于2016年7月15日前付清;

三、申请人杨作苗应支付申请人杨凯律师代理费1万元,款定于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

四、申请人杨凯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丹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