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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896号

李振城、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城,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城,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东区浩旺路,组织机构代码:68180061-9。法定代表人陈汉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李振城申请执行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我院系轮候,只有等其他法院将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另查明,在我院申请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案件很多,为了便于执行,本院已依法将所有案件并案执行,统一使用(2016)川0115执字第253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1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余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