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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198号

聂忠全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聂忠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198号罪犯聂忠全,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渝北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聂忠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赃款3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6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以罪犯聂忠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聂忠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且被判处的罚金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但鉴于其赃款未退,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忠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舒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