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806号原告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新余市格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抱石大道186号。法定代表人刘勇。本院审理的原告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格林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市格林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原告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格林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36元,由原告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甘丹丹
人民陪审员 胡瑞华
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