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63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新侨大厦首层,组织机构代码97954109-0。法定代表人张伟胜。被执行人张景德,男,1981年6月18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黄燕,女,1976年11月20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燕、张景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燕、张景德名下位于福田区农林路住宅楼1栋6××号房产(房产证号:30××22),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案号为(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302号。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执行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93号裁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并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9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181.8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9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被执行人黄燕、张景德名下位于福田区农林路住宅楼1栋6××号房产(房产证号:30××2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杨雁楷
代理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耀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