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段伟新,男,汉族,1969年4月5日生,工人,被
申请执行人:谷锐峰,男,汉族,1966年9月1日生,工人,被
申请执行人:白少华,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工人,申请人段伟新与被申请执行人谷锐峰、白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段伟新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白少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段伟新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且被申请执行谷锐峰的工资收入已被法院扣留。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扣留被执行人白少华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白少华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