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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645号之二

姜书华与张丽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华,张丽泥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645号之二原告姜书华,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张丽泥,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赣0622民初6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已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王雅琴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赣L×××××)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被告张丽泥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强

代理

审判员  夏细毛

代理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江伟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