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645号之二原告姜书华,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张丽泥,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赣0622民初6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已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王雅琴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赣L×××××)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被告张丽泥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强
代理
审判员 夏细毛
代理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江伟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