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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5民初396号

杨昌芬与严玉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昌芬,严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5民初396号原告杨昌芬,女,1953年2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沙子坡镇马家庄村斑竹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53********。委托代人刘海,贵州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严玉蓉,女,1976年1月20日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原告杨昌芬诉与被告严玉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2016年7月8日原告杨昌芬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昌芬起诉后,由于肇事车辆车主尚不明确,待核实肇事车辆车主身份后再另行起诉,为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杨昌芬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芬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原告杨昌芬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鸣

审 判 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曹凤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