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2022号原告欧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富环,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
原告欧一×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刘少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富环、孟凡波,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未正式同居,××××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子名欧二×。双方自2004年初开始因感情不和经常打架,2005年6月开始双方正式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入,双方性格不和,缺乏感情基础,现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没有任何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恋爱一年与登记结婚,有很好的感情基础的,婚后和父母住在一起,被告对原告的照顾也非常的体贴。婚生子欧二×出生后生活一直平稳,被告多次包容原告,顾念夫妻感情。原告的公司在河南,他在河南工作,所以总不着家。为支持原告的工作,被告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家庭的责任,并非原告所述因感情不和分居。另外,婚生子现面临小升初,在这个特殊的时期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太大。被告认为,婚姻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希望原告能好好考虑一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欧二×,双方均系初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另怀疑婚生子欧二×非其亲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亦未分居。被告希望原告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再给彼此一个机会。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双方就亲子鉴定一事亦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子,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原告虽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亦怀疑婚生子欧二×非其亲生,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少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