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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五初字第0132号

天津欧丽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慧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天津欧丽格科技有限公司,吴慧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五初字第0132号原告天津欧丽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静海县总部经济大楼主楼418号)。法定代表人王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慧思。委托代理人朱晓剑,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军,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欧丽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丽格公司)与被告吴慧思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欧丽格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丽格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欧丽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欧丽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

代理

审判员  史会明

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