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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恢17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杨文烈、李建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杨文烈,李建生,郭庆娥,鲍建华,孙金英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杨文烈,农民。被执行人李建生,农民。被执行人郭庆娥,农民。被执行人鲍建华,农民。被执行人孙金英,农民。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沾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沾商初字第2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