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4民初1090号原告姚战文,男,1964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64********,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万达花园*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徐锦元,包头市“148”指挥协调中心一所。被告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110国道724公里南侧九原区农业产业化绿色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175033-5。法定代表人郑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郑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彬,住内蒙古包头市。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阳,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经营者郑武,住内蒙古武川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陶玉琢,该餐馆员工。
原告姚战文诉被告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彬、青山区圣鹿源餐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付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战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锦元、被告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郑彬的委托代理人向阳、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的委托代理人陶玉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战文诉称,原告系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岗位为厨师,2015年6月8日被安排到青山区圣鹿源餐馆。该单位拖欠原告工资2月774元、9月11950元、10月11501元、11月11920元,经查青山区圣鹿源餐馆无照经营,实际经营者为郑彬。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工资322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郑彬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与答辩人无关。
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辩称,原告2015年应发工资分别为3月774元、9月11950元、10月11879元、11月11920元、12月4759元,共计41282元,扣除原告的借款17300及用餐费1614元、入股金10000元,剩余12368元。原告自11月下旬至12月3日期间缺勤,工资应予扣除。12月10日左右被告口头告知原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不拖欠原告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战文于2015年6月8日到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工作,2015年12月13日离职。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认可原告劳务费2015年3月774元、9月11950元、10月11879元、11月11920元,但主张原告有借款17300、用餐费1614元、入股金10000元应予扣除,且自11月下旬至12月3日期间缺勤,扣除上述费用后不欠付原告劳务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书证、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姚战文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期间在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纠纷及合伙纠纷与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向原告主张,不应从劳务费中迳行予以扣除。关于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主张的原告缺勤事实,仅有被告郑彬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证据法律形式,没有证明效力,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2015年2月劳务费774元,原告2月份尚未到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工作,被告郑彬及被告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认可原告2015年9月劳务费11950元、10月11879元、11月11920元,总计35749元,原告只主张3229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郑彬共同承担给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姚战文2015年9月、10月、11月劳务费总计32290元;
二、驳回原告姚战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青山区圣鹿源餐馆负担,随第一项判决内容一并给付原告姚战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