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4民初1193号原告李德岩,男,汉族,本溪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钢,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秀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祁越,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岩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岩于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免交。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