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林如,福建省平潭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汉,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如与被执行人李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28000元、违约金4552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935元,共计283458元。申请执行人林如与被执行人李汉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3320元,共计5680元,由被执行人李汉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润光
审 判 员 陈 琛
代理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