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333号原告冯瑞祥,男。被告曲广凤,女。本院审理原告冯瑞祥诉被告曲广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 判 长 ;徐维琴
审 判 员 :吕乃顺
代理
审判员 : 张 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 吴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