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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民初333号

冯瑞祥诉曲广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瑞祥,曲广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333号原告冯瑞祥,男。被告曲广凤,女。本院审理原告冯瑞祥诉被告曲广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 判 长 ;徐维琴

审 判 员 :吕乃顺

代理

审判员 : 张 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 吴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