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158号原告王永祥。被告冯惠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祥与被告冯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祥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惠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永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惠南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祥撤回对被告冯惠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盛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