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681号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被告刘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海鹏 微信公众号“”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与刘永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681号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被告刘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