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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财保464号

徐庆忠与宋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庆忠,宋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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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464号申请人徐庆忠,男,1957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宋宜伟,男,1965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徐庆忠与被申请人宋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宋宜伟驾驶的鲁D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秀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