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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758号

修正药业营销集团有限公司与白世伟、周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白世伟,周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75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白世伟,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周志,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世伟、周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世伟、周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世伟、周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常永彬

审 判 员  邹淑芳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