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75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白世伟,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周志,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世伟、周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世伟、周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世伟、周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常永彬
审 判 员 邹淑芳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