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809号罪犯纪晓新,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纪晓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36.46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0日止;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5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一中刑执字第3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纪晓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晓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监狱级表扬奖励1次,单项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纪晓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晓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36.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张福宏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