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482-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史宁,局长。
被执行人:余卫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余卫国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宣区市监罚字(2015)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卫国决定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卫国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本案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卫国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卫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