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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1212号

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212号

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

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

被告:詹某某,女,1974年6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熊 娟

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

人民陪审员  傅瑞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