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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2357号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35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范某,无业,现已出国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莉

审判员 兰勇世

审判员 黄 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傅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