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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324号

司静与李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司静,李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司静,女,汉族,农民,住麟游县杜阳路。被执行人李亚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司静与李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056号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亚辉归还借款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亚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056号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笃岐

审判员  许红星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