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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97号

马和荣诉司卫东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和荣,司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97号申请人马和荣,女,1974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司伟东,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和荣诉被告司伟东、路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和荣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司伟东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吉拉吐乡吉拉吐村吉拉吐屯所有权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号,建筑面积460.5平方米的加工厂(价值金额20万元的部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和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司伟东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吉拉吐乡吉拉吐村吉拉吐屯,建筑面积460.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号的加工厂(价值金额20万元的部分)。

二、查封原告马和荣提供担保的马XX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建筑面积91.4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1036**号房屋。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