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湘潭美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湘潭美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湘潭美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美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麦丰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谢春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