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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910号

管强与刘新安、温桂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强,刘新安,温桂森,赵萍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910号申请执行人管强。被执行人刘新安。被执行人温桂森。被执行人赵萍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刘新安在平安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工资收入,从2016年6月份开始,每月扣留xxx元,如不足xxx元,全额扣留。直至额满xxx元为止。

二、每扣满xxx元,将款汇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