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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788号

江世鲲与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世鲲,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788号

原告:江世鲲,男,汉族,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孙涛,男,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鲲与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