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788号
原告:江世鲲,男,汉族,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孙涛,男,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鲲与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洪 璐
江世鲲与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788号
原告:江世鲲,男,汉族,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孙涛,男,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鲲与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