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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行初46号

蔡运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运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初46号起诉人蔡运秋。2016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蔡运秋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蔡运秋一家三口为华容县城关镇环城村的村民,分得宅基地0.2亩,同时起诉人又通过村组取得了0.4亩土地的使用权,共0.6亩,1996年9月10日,起诉人向村里付清了这4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费4800元。2006年,华容县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绿景置业有限公司征用起诉人的这400平方米地开发绿景小区。当时既未通知起诉人征收的事情,也未与起诉人协商补偿安置,并且至今未对起诉人进行补偿安置。为落实补偿安置之事,8年多来,起诉人多次找到华容县人民政府和华容县城关镇环城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解决,但至今未予落实。请求人民法院:1、请求确认华容县人民政府和华容县城关镇环城村村民委员会将起诉人的40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湖南绿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绿景小区却未安置补偿违法;2、责令华容县人民政府和华容县城关镇环城村村民委员会对起诉人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安置补偿,或者进行货币补偿;3、赔偿起诉人因要求依法补偿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4、由华容县人民政府和华容县城关镇环城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本院查明:起诉人蔡运秋系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环城村五组的村民,1996年申请了宅基地建房,获得了当时的镇政府同意,交纳了4800元的宅基地费用,但未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据起诉人称,起诉人400平方米地于2006年被华容县人民政府征收,由于起诉人在外打工,妻子有××,儿子年幼,2008年才知晓被征收一事。起诉人因土地被征收,未落实安置补偿一事不断上访,但至今未予解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人蔡运秋于2008年已知晓其土地被征收一事,至今已7年有余。起诉人现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法律规定的可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其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蔡运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婷

审判员 刘 洪

审判员 冯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匡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