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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终86号

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潘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瞿红,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苏0611刑初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潘某在二审期间,书面请求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开林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李梦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