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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766号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76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卢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本院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舒雨 关注公众号“”